三门峡市城区:以后养狗不能随意了
小狗可爱,养狗的人越来越多,但养狗产生的问题和纠纷可不少,2015年8月三门峡市出台《三门峡市市区养犬管理办法(试行)》规范了养犬行为,对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都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三门峡市城管局为贯彻落实该办法成立了犬只收容大队,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犬只收容工作。大队开展的第一项工作就是以多种形式向群众宣传《规范城区养犬管理工作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并社会公布了投诉电话。通告内容节选如下:
一、在湖滨区、开发区、陕州区等建成区内养犬的,一律实行拴养或圈养。
城区内每户居民只准饲养一只小型观赏犬,禁止饲养大型犬、烈性犬。
二、实行犬只办证制度。犬只出生已满90日的,养犬人应到动物检疫部门办理免疫相关手续。而后应携带犬只到养犬管理办证大厅进行备案并办理犬只标识和养犬证。(湖滨区、开发区办证大厅设在文博城体育中心一楼。陕州区设在陕县体育中心)
三、养犬人携带犬只出户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用犬绳牵领犬只,并由能够约束犬只的成年人牵领。
(二)在公共楼道、电梯及其他拥挤场所,应为犬只戴嘴套。
(三)携犬出行不得与他人争道抢行,应主动避让行人尤其是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四)应管制犬只追咬行人、持续吠叫或者在人群聚集处追逐嬉闹;
(五)应当携带必要清理器具,及时清理犬只在公共场所的排泄物;
(六)不得携犬进入机关、学校、医院、体育场所、博物馆、图书馆、文化娱乐场所、候车(船)室、餐饮场所、商场、宾馆等公共场所。
(七)不得携犬乘坐公共汽车,轮渡等公共交通工具。
四、城管部门负责无证无主流浪犬只的收容工作,组建无证无主流浪犬只管理办公室,建立犬只收养场所。
五、养犬人要求认领自己所养犬只的,应当为犬只进行狂犬病免疫,并承担犬只收容场所照顾犬只所支出的费用。
养犬人领养自己所养犬只的,犬只收容场所应当记录相关信息,并报公安部门登记备案。
领养犬只的,养犬人应当为犬只进行狂犬病免疫,犬只收养场所应当记录相关信息,并按程序备案。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流浪犬,可以向城管部门举报,由城管部门组织捕捉后送犬只收容场所;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伤人狂犬,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予以捕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治安行政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
